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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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团建费的进项税,需要转出吗?

解答:

首先明确一点,在税法上是没有所谓的“团建费”的,因此对于团建费产生的进项税额抵扣以及团建费税前扣除问题,不能简单的用“是”与“否”来回答。

单位或单位内部的部门,组织所谓的团建活动,可谓是千奇百怪、百花争艳、精彩纷呈......

但是,对于这些团建活动从性质上区分,可以分为:学习培训类、游山玩水类、吃吃喝喝类......

如果再进一步按照税法上的分类以及取得发票性质分:1.应作为集体福利费用处理;2.可以作为集体福利以外的费用处理。

在活动中取得的餐饮消费发票,肯定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因此财税()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如果团建活动是培训学习类的,取得的培训类的发票(非学历教育服务),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以计入“职工教育费”,当然如果取得的是专票的,也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团建活动是企业党组织举办的,且跟党建活动相关的,比如组织员工和入党积极分子等参观红色旅游景点等,费用也可以作为“党组织工作经费”进项会计核算和税前扣除,如果取得合规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按规定抵扣。

综上所述,由于税法上并没有“团建费”这个项目,因此对于企业因为团建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在报销、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时最好不要混在一起,最好是对费用按照不同性质分别处理。只要依照税法规定可以不作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处理的,就尽量找到合适的其他类别处理。因为,如果不分门别类地处理,“团建费”在实务中很容易被主管税务局认定为“集体福利”,从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且税前扣除还要受14%比例限制。

问题2:为什么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要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可以不办理汇算清缴?

解答:

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要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可以不办理汇算清缴——该条规定,是年新个税法实施后,与原来规定相衔接的规定,也就是《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不新增纳税人的税负的体现。在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也是规定纳税人年收入超过12万元才需要年度汇算申报,低于12万元也是不需要单独汇报。

问题3:个税汇算,收入没增加,为啥今年要补缴的金额高了?

解答:

收入没增加,汇算补缴的税金变高了,需要注意以下可能情况:

1.以前年度平时预缴时没有扣除或扣除比较少的专项附加,而年度平时预缴时已经做到专项附加扣除应扣尽扣,在汇算时就没有补充扣除或补充扣除金额很少。

2.以前年度工作单位没有发生变动,而汇算年度(年)中工作单位有变动(工作跳槽)。

3.收入结构可能发生了变动。综合所得税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在预扣预缴时税金计算和年度汇算时收入额计算都存在细微的差异,虽然收入一样,但是收入类别不一样也可能导致预扣预缴和全年应交税金的差异,因此也可能导致汇算时的补税金额的变化。

4.扣除项目的变化,尤其是专项附加扣除和公益性捐赠等税前扣除的变化。

问题4:无形资产的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不满一年按月计提,没有按月算的吧?

解答:

无形资产摊销要区分为会计核算和税务规定:

(一)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应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计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采用直线法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税法对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但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自创商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的无形资产。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问题5:企业无形资产资本化加计摊销,会计利润怎么调整?

例如本期会计利润总额万元,万元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摊销期限10年。那么每年的折旧摊销就是*1.75/10=,为啥当年会计利润不是调增-=呢。我想的是这个企业不是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候一次性扣除了吗,那相对会计利润来说不应该调增差额吗?

解答:

俗话说:桥归桥路归路。

会计核算遵照的会计准则,税务处理遵照的税法的规定。

从提问描述来看,提问者是把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相互混淆了。

企业自行研发确认的无形资产,在后期使用时会计核算无形资产摊销,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会计核算的无形资产摊销(每年)=/10=60万元。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直接按照6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上述的会计准则规定,根本就没有加计扣除的规定。

在税务处理,企业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摊销,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依法加计扣除。但是,对于税务上可以依法加计扣除的金额,只是需要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即可,并不是直接在会计核算时从“利润总额”中扣除。

因此,作为企业会计人员,一定需要搞清楚税务规定与会计核算的差异(简称:税会差异),以及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千万不要把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相互混淆。

问题6:之前多项无形资产未确认,现转移无形资产,如何确认其价值?摊销?取得无形资产时是否应向税务机关备案?

我们公司自主研发了多项无形资产(其中包括多项政府补助项目),以前的会计研发费用入的是管理费用,也从未确认无形资产,现在公司将其中一项无形资产转移给全资子公司,账务和税务上的问题该怎么处理?

解答:

企业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或出售等,应符合商业逻辑,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

无形资产最大特点就是没有实物形态,很多企业自创的无形资产没有在账面上进行确认。

企业将无形资产转移给全资子公司,属于关联交易,是税务局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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