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社解读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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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本次财政部会计司联合证监会、中注协组织的《企业会计准则高质量实施》培训的第四部分-合并报表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准则。除了年报分析中的几点问题比较实务之外,大部分内容是重复了该两项准则指南的内容。

至本篇研习完之后,培训涉及的四项准则均已解读完毕,前三篇为:《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培训(收入、金融工具、租赁、合并报表)-收入篇》《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培训-金融工具篇(注会考生考前必看)》《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培训-租赁准则篇(极简提炼)》。在#C粉之家#我们也会陆续将培训要点整理,通俗扩展后讲授,大家记得来听。

本篇涉及两个执行问题,一是重大影响的判断,二是控制的判断。具体解读如下:

一、重大影响的判断

培训指出了一个实务中很普遍的问题,即,向被投资单位派一名董事就认定为构成重大影响。通过此类委派操作,使得长投之间的转换,从三无投资转为重大影响,又或者从重大影响转为三无投资,跨越重大界限,确认大额处置投资收益,进一步了解转换处理,可看文章《长期股权投资转换汇总(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更新版)》《跨越重大经济界限理论》确实,在实务中,长投转换确认投资收益非常普遍,这就是常用的会计妖术,C社之前写的罗振宇的思维造物创业板IPO,就使用了该法,详见《从罗振宇的创业板IPO,看知识付费的未来,还有一个会计妖术》。

实务中,通常对于重大影响的判断,首先问的便是是否派驻董事、董事席位数及占比。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应用指南列出了5种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情形,C社简化通俗表达如下:

(1)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利机构派驻代表,且享有实质参与决策权(财务和经营决策,下同);

(2)参与决策的制定过程,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3)有重要交易;

(4)派管理人员,有权主导相关活动,施加重大影响;

(5)提供关键技术资料。

培训指出,具备以上一项或多项,并不必然导致重大影响,比如第1项,如存在明确证据表明派驻的该名董事并没有实质参与决策权时。

C社:这里的明确证据是什么?实际上又是涉及到判断。在《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中有如下解析:

截图说的是,有这项派驻董事的权利但没有执行,投资方的态度比较消极的参与会议或放弃表决,即使这样也不能说明不构成重大影响。除非,被投资方有反对投资方参与的意图和事实,投资方想要席位、参会以及取得财务信息的尝试都无果。也就是除非被投资方不配合,否则,投资方态度的消极不能说明其不具有重大影响。

案例解析还提到,

也就是说,即使是经常消极参与或缺席,也不削弱其重大影响。

从证监会案例解析可见,对于派驻董事、或有权派驻董事,通常情形,如消极参会、缺乏经验缺席等事实并不会削弱重大影响。需要存在明确证据表明无重大影响,这里的明确证据,用案例解析的案例,就是被投资方的积极反对意图和事实。

此外,培训提到,持股比例的影响,在20%到50%,一般可直接认定重大影响,除非明确证据表明没有。持股比例包含直接、间接和潜在表决权(可转债、认股权证)。

二、控制的判断

培训指出,“个别上市公司仅通过与其他投资方签署附期限的《一致行动协议》或仅通过修改子公司章程等约定就认定其丧失了对子公司的控制等,这些情形对丧失控制的判断依据并不充分。”对于是否控制,仍然要根据三要素,即,权力、可变回报、主导相关活动(运用权力影响可变回报)。

C社:

培训对三要素作了理论分析,主要还是重复指南内容。通俗解读如下:

(1)权力是指实质性权利,而非保护性权利。保护性权利通常是被投资方发生根本性改变或例外情况出现时才能行使,比如约定的违约发生时的扣押资产权利、借款限制用途权利等,保护性权利不是权力。

(2)可变回报。股利、利息、分成以及规模经济带来的成本节约等。利息正常情况是固定的,但如果对方发生财务危机,则利息就可能变成可变回报;培训指出,不分配股利不等于不能获取可变回报,其他方式获得经济利益也行,比如当被投资方的法律形式为信托机构时,其盈利可能不是以股利形式分配给投资者。

(3)主导相关活动。此处提到了决策是以代理人还是主要责任人的身份进行,通过四个方面判断(又是判断):

1)决策范围;决策权范围越广,越表明决策者拥有主导权,但并不一定是主要责任人;

2)其他方享有实质性权利;其他方的实质性罢免权或其他权利,其他方为一方有权罢免决策者,则决策者是代理人;

3)决策者薪酬水平;一是薪酬与服务对称,二是薪酬协议仅含市场上招人的常见条款、条件和金额,说明,决策者可能是代理人,如果不满足前两点,则一定不是代理人。这个也好理解,老板的薪酬协议一定与一般的市场上的员工不一样,金额也与服务可能不对称。中规中矩的市场标准合同,通常是代理人。

4)决策者在被投资方存在其他利益而承担可变回报风险。决策者的其他利益,比如持股比重大,市值利益很大,对应承担的可变回报风险也高,很可能决策者是老板,再比如,决策者享有的是次级权益或者还需要向被投资方提供信用增级,如担保,很可能决策者是老板。

综上,唯有单独一方能罢免决策者的,决策者必然为代理人之外,其他情形均需要综合考虑四项内容加以判断。

如果是代理人,则其主导权是主要责任人享有,它是在代表主要责任人行使权力,因此不能对被投资方产生控制。

关于控制的判断,更多案例分析详见C社文章《C社解读丨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之控制的判断(含上市公司案例分析)》

三、后语

纵观本次培训,虽然名为准则高质量实施培训,且涉及较多权威部门,但整体而言,质量并不高,提出的实务问题并不多,对实务方面的指导不具体、不全面,多是重复准则及准则指南内容,更像是在为完成一项任务而做,如果亲自听过培训的C粉,会发现四项准则执行方面的内容是照着演讲稿在读,并未有任何展开。

比较而言,新收入准则作为培训的第一项准则内容,最为详细,涉及案例也最多,后面的三项准则,一个比一个理论化,系将准则、指南以及年报分析的相关内容整理汇总而成。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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