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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一家手机生产商,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部手机,单位销售价格为元,单位成本是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价格为万元,增值税额为39万元。手机已经发出但款项尚未收到。根据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年底之前支付货款,在年3月1日前有权退还手机。甲公司依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手机的退货率为10%。年底,甲公司对退货率进行了重新评估,认为可能会有12%的手机可能会被退回来。年3月1日,实际发生退货率8%。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手机发出时控制权就转移给了乙公司。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编制甲公司年9月1日发出手机的会计分录。

2.编制甲公司年12年31日收到货款的会计分类。

3.编制甲公司年12月31日重新估计退货率的会计分录。

4.编制甲公司年3月1日实际发生退货的会计分录。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退货权条款并没有因为新收入准则的实施而改变是否适用该准则。从准则原则来看,实务中应该结合新收入准则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一并来对销售退回的处理作出合理的判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只有真正发生销售退回时,才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因此,应收退货成本在会计和税法中的确认存在差异。在税法上强调实际发生,已开具发票则应确认销售收入,而在会计上则应合理估计退货成本,对预计退回的部分不确认为收入,由此产生会税差异。

1.编制甲公司年9月1日发出手机的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10%)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39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收退货成本(×10%)20

  贷:库存商品

2.编制甲公司年12年31日收到货款的会计分类。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3.编制甲公司年12月31日重新估计退货率的会计分录

借:主管业务收入6

贷: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2%)6

借:应收退货成本(×2%)4

贷:主营业务成本4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0.5

  贷:所得税费用0.5

(5)编制甲公司年3月1日实际发生退货的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8%)1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13%)3.12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36(*12%)

  贷:应收退货成本(*8%)16

     主营业务收入(*4%)12

     银行存款(*8%*1.13)27.12

借:主营业务成本(*4%)8

  贷:应收退货成本8

(6)冲回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0.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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